呂武中國法制史第八章清朝法律制度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標題樣式,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文本樣式,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第七章 清朝,(qn cho),法律制度,第一頁,共二十頁第一頁,共二十一頁第一節(jié) 立法概況,一、法律形式,一律例的制定,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經過近一百年的屢次修訂而成的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構造,(guzo),形式上與?大明律?一樣,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門,律文436條,律后分別附以奏準的“條例第二頁,共二十頁第二頁,共二十一頁例指針對特別事件所發(fā)布的上諭、政府頒行的單行法令以及判案成例,經過皇帝,(hungd),的批準,成為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法律標準,二各部院那么例,從康熙朝起,清朝統(tǒng)治者為加強對國家機關的管理,以充分發(fā)揮其職能,陸續(xù)制定了各部院那么例。
第三頁,共二十頁第三頁,共二十一頁三大清會典,康熙時,仿照?明會典?制定?康熙會典?其后,雍正、乾隆,(Qinlng),、嘉慶、光緒四朝均續(xù)加修定,合稱“五朝會典其目的是為了標準行政活動,進步行政效能,第四頁,共二十頁第四頁,共二十一頁二、清律的主要,(zhyo),特點,一以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壓政策,1、擴大反逆罪的范圍及其株連范圍,2、以“文字獄的形式懲罰異端思想,推行文化專制政策,二維護良賤等級制度和滿族人犯罪享有,(xingyu),特權,三保護滿漢地主階級的財產所有權,第五頁,共二十頁第五頁,共二十一頁第二節(jié)行政法律,(fl),制度,第六頁,共二十頁第六頁,共二十一頁一、關于行政組織的法律制度,中央行政機構如下,(rxi),:,1、內閣,2、軍機處,3、總理衙門,4、六部,第七頁,共二十頁第七頁,共二十一頁5、寺、院、監(jiān)、府等機構,(jgu),寺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院翰林院、理藩院、都察院,監(jiān)國子監(jiān)、欽天監(jiān),府宗人府、內務府,第八頁,共二十頁第八頁,共二十一頁二、關于,(guny),職官管理的法律制度,以科舉制度為選官的正途,另外兩種非正途的入仕,(r sh),方法捐納和恩蔭,第九頁,共二十頁。
第九頁,共二十一頁第三節(jié)清朝,(qn cho),的司法制度,第十頁,共二十頁第十頁,共二十一頁一、中央三法司,一中央“三法司與京師地方司法機構,清沿承明朝的三法司體制1、刑部:,清朝中央最高審訊機關,其權利遠甚于明朝,2、大理寺:,其職責是復核刑部擬判的死刑案件,發(fā)現(xiàn)不當可以,(ky),駁回,同時也主持熱審案件,第十一頁,共二十頁第十一頁,共二十一頁3、都察院,號稱“風憲衙門,是法紀監(jiān)視機關,主掌官員監(jiān)察,并職司諫議二京師地方司法機構,主要是五城察院,(ch yun),東、西、南、北、中,每城設一衙門掌凡徒罪以上的命、盜案均擬判后報刑部定案,第十二頁,共二十頁第十二頁,共二十一頁二、地方司法,(sf),機構,第一,(dy),審級州、縣,有權決定戶婚、田土及斗歐等輕罪案件,決定笞、杖刑的適用第二審級府和直隸廳、州,復核一審級上報的刑事案件,復審州縣解來的人犯第十三頁,共二十頁第十三頁,共二十一頁第三審級按察司,負責復審第二審級上報的刑事案件,對徒刑案卷進展復核,對軍流、死刑人犯,(rnfn),進展復審,第四審級總督、巡撫,是地方上的最高審級對死刑案件復審后,要作為專案上報皇帝,同時報送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機構復核,第十四頁,共二十頁。
第十四頁,共二十一頁三、特別司法,(sf),機構,旗人,(Qrn),在地方民刑案件,不由縣審理,而由“理事廳審理,第十五頁,共二十頁第十五頁,共二十一頁第四節(jié)清末法律,(fl),制度的變化,第十六頁,共二十頁第十六頁,共二十一頁一、清末立法的本質,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買辦性的特點,表達著深化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二、清末變法的主要內容,一宣布“預備立憲,二?改革官制諭?和單行行政,(xngzhng),法規(guī),三?大清現(xiàn)行刑律?與?大清新刑律?,四商律的修訂,五民律草案的修訂,六訴訟律的修訂,第十七頁,共二十頁第十七頁,共二十一頁三、訴訟,(s sn),審訊制度的改革,一確定司法獨立原那么,二區(qū)別,(qbi),刑事、民事訴訟,三審訊權、檢察權分立,四成認辯護制度,第十八頁,共二十頁第十八頁,共二十一頁四、司法機構,(jgu),改革,刑部改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而不監(jiān)理審訊,改大理寺為大理院,作為最高審訊機關,負責解釋,(jish),法律,監(jiān)視各級審訊第十九頁,共二十頁第十九頁,共二十一頁內容,(nirng),總結,第七章 清朝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 立法概況是經過近一百年的屢次修訂而成的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其目的是為了標準行政活動,進步行政效能寺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院翰林院、理藩院、都察院主要是五城,(w chn),察院東、西、南、北、中,每城設一衙門掌凡徒罪以上的命、盜案均擬判后報刑部定案有權決定戶婚、田土及斗歐等輕罪案件,決定笞、杖刑的適用復核一審級上報的刑事案件,復審州縣解來的人犯四、司法機構改革,第二十頁,共二十頁第二十頁,共二十一頁內容總結,第七章 清朝(qn cho)法律制度是經過近一百年的屢次修訂而成的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目的是為了標準行政活動,進步行政效能院翰林院、理藩院、都察院主要是五城察院(ch yun)東、西、南、北、中,每城設一衙門掌凡徒罪以上的命、盜案均擬判后報刑部定案有權決定戶婚、田土及斗歐等輕罪案件,決定笞、杖刑的適用對死刑案件復審后,要作為專案上報皇帝,同時報送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機構復核,第二十一頁,共二十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