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臨近保質期食品是指公司生產的產品和采購的原輔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本制度規(guī)定,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杜絕過期食品出廠和使用過期原料用于生產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臨近保質期,是指距食品包裝物上標明的最后保質日期的期限臨近保質期食品,是在臨近保質期內但尚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根據(jù)食品保質期的不同,參考行業(yè)慣例,對食品及原料臨近保質期界定如下:(一)保質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臨近保質期為45天;(二)保質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臨近保質期為30天;(三)保質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臨近保質期為20天;(四)保質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10天;第三條公司明確倉庫管理員為專門的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人員,并加強對員工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訓第四條倉庫管理人員應熟知食品臨近保質期標準,嚴格執(zhí)行“先進先出”的管理原則,做好相關食品及原料的管理第五條成品倉庫和原料倉庫分別設置臨保期專區(qū)并進行標識,用來放置臨近保質期的產品和原料,以引起注意第六條倉庫管理員要定期檢查成品和原料庫存,發(fā)現(xiàn)臨近保質期時,應及時轉至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qū)。
第七條對于到期成品和原料應停止出廠和用于生產,并及時銷毀,原料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并建立銷毀記錄臺賬,銷毀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銷毀記錄臺賬應如實記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承毀人、監(jiān)銷人等內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資料等第八條制訂臨近保質期食品退貨規(guī)則公司與合格供貨商有臨近保質期原料退貨約定,應及時辦理退貨手續(xù)退貨記錄內容包括退貨商品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退貨時間等,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含電子簽章)退貨記錄應建檔備查。